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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章程

湖北省婚庆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是湖北省婚庆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简称“本会”),

英文名为: “Hubei wedding culture industry commerce”,缩写“HBWD”。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省境内从事婚庆服务、婚礼策划、婚礼文化等婚庆行业相关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婚庆文化,倡导服务理念,规范行业管理,推动产业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楚河婚庆文化产业街C-6                                         

        邮政编码:43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有以下业务范围:

(一) 根据会员要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二)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婚庆行业的各项政策。制定本会的行规行约,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三) 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代表会员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 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协会内违法经营的会员,本会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五) 接受委托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六) 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信证明等工作。

(七) 编辑出版会刊、网络信息服务,开展国内外相关信息与技术交流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的企业和相关机构。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并享有监督权;

(五)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能按期交

         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

         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

         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中竞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 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 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湖北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 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五) 代表本会对外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原则上规模小、会员少的行业协会(商会)可设1—2名监事;规模大、会员多的行业协会(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设主任1名]。监事(或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 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管理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湖北省民政厅。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究会、承接研究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财政、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究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2/3以上的理事代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湖北省民政厅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北省民政厅审查

           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北省民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湖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湖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体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